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交什么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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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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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可过户,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过户时,卖方需携带房产证、购房协议、契税证明等材料至房管局审核。成功出售后,个人不得再购此类住房。过户费用根据交易金额按比例计算,需按政策规定支付。请注意,具体费用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请咨询当地房管部门以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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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交什么费用

的经济适用房过户政策规定,已经持有满五周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依法进行所有权转移,即进行过户手续的申请。对于这些住户来说,他们不仅能够按照目前市场行情自由买卖此类住房,而且还需对交易总金额按比例支付相应的配套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需携带房产证原件、购房协议凭证、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房管局进行核准审核。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成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并获得收益的个人而言,他们在今后不能再购买类似性质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二、经济适用房过户流程是什么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买卖双方需签订完备的房屋买卖协议;

2.提交房屋买卖申请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网络登记备案;

3.支付必要的契税、印花税等各种过户费用,并成功获得税费结清证明。

请注意,税费的构成较为繁琐,具体计算方法需依据交易房产的特性而定;

4.买卖双方携带齐备的相关材料,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适用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无论是交易条件的设定,还是过户手续的办理,都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居住满五年的条件方可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交什么费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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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买吗,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律师回复] 购买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的风险: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而依据我国已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现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争议后还需予以认定。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八)诉讼的风险。若双方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争议,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经收了一万至数万的转让款,故对售房者来说,其权益已经享受,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其义务虽已履行完毕,而其许多权利却还未享受到,故发生争议后,其最终唯一的选择就只有提讼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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