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经济适用房过户政策规定,已经持有满五周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依法进行所有权转移,即进行过户手续的申请。对于这些住户来说,他们不仅能够按照目前市场行情自由买卖此类住房,而且还需对交易总金额按比例支付相应的配套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需携带房产证原件、购房协议凭证、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房管局进行核准审核。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成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并获得收益的个人而言,他们在今后不能再购买类似性质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二、经济适用房过户流程是什么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买卖双方需签订完备的房屋买卖协议;
2.提交房屋买卖申请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网络登记备案;
3.支付必要的契税、印花税等各种过户费用,并成功获得税费结清证明。
请注意,税费的构成较为繁琐,具体计算方法需依据交易房产的特性而定;
4.买卖双方携带齐备的相关材料,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适用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无论是交易条件的设定,还是过户手续的办理,都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居住满五年的条件方可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交什么费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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