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期间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归谁
当夫妻在婚姻期间购置房产时,房产所有权证书往往会被记在某一位配偶的名下。
关于此种情况下房屋的归属问题,其决定因素主要在于购房款项的来源。
以下,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具体来说,共有五种不同的场景或情形:
首先,若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无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是哪一方的名字,均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使用其婚前财产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有其本人的名字,那么这处房产仍然应该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姻期间,这处房产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例如从该方变更为另一方,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它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再者,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有其子女的名字,那么这处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其子女的赠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但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是另一方的名字,则可以理解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这处房产也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中一方的父母只提供部分购房款项,而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有其子女的名字,那么这部分出资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这处房产也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的子女购买房产,并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有其子女的名字,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处房产将会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它也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姻期间夫妻间赠予财产是否有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若一方将其自身所有的财物无偿赠予配偶,称之为婚内赠与行为。
根据现行相关立法,行使此类赠与若出现如下五种特定情况下,则其效力不被承认:
(1)缔结该合约时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或威胁的手法,这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2)双方合谋以图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违背了公认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伦理规范;
(4)该行为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
以及(5)违背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条款的规定。
只要夫妻间的婚内赠与没有触犯以上列出的任何一种法律限制条件,那么这类赠与便应当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姻期间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归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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