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院收重度残疾吗
为了确保孤儿、弃婴以及残疾儿童能够顺利地进入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院,我们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度。
在市级和县级(包括市辖区)的民政部门中,拥有对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及社会福利院进行批准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福利院收养条件
尊敬的法律专家们就收养问题给予了如下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之规定,任何人如有意领养福利院的孩童,均须满足以下诸多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是没有生育过子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的人士;
其次,需要拥有足够的资金和精力来培养、教育并保护这些被收养的孩子;
再者,身体条件必须健康,并无任何在医学领域被判定为不宜收养孩子的疾病;
另外,领养者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品行,确保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前科劣迹;
最后,领养者需达到法定年龄,即至少年满三十周岁。
与此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没有子女的领养者最多可领养两名子女;
反之,已生育子女的领养者最多只允许领养一名子女。
此外,对于那些选择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且暂时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孩童,则无需满足以上提到的全部条件,但也不得违背该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中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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