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职务侵占
(一)犯罪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对象责归属公司、企业或者其相关附属单位所有的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要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罪表现出的是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畴,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犯罪主观要件。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具备明确的直接故意心理状态,同时还需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不良企图。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等多项权利。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成功实现上述权利,或者是否已经实际行使过这些权利,均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的未遂
若欲确认侵占罪的未遂状态,原地判定被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已发生转移至关重要。
换句话说,当涉及到公司或企业等,其是否已失去对特定财产的掌控权便成为关键所在。
假设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且相应的公司或企业仍保持着对该财产的全面控制,那么此时我们可以判断此种行为处于职务侵占的未遂阶段。
然而,假如在此过程中,财产所有权确实发生了转移,导致公司或企业失去了对特定财产的控制,那么我们就可以将之视为职务侵占的既遂状态。
为了佐证这一立场,我们需要调用相关被侵权的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以及劳动合同,以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与身份的证据材料,从而明确犯罪主体的身份。
同时,我们还需调阅财物账目等与犯罪对象及其价值相关的证据,并委托司法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鉴定,以得出权威性的审计鉴定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职务侵占者全额退还了侵占所得,他们也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因为职务侵占属于行为犯,且属于公诉案件,一旦实施侵占行为,其潜在的危害后果已然产生,因此无论是否退回财产,都应被判定有罪并予以适当的量刑。
至于量刑标准,则取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大小。
若涉嫌侵占罪的金额达到较大规模,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而对于那些愿意退赃、退赔的人来说,我们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再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界定职务侵占”,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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