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职务侵占
(一)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对象责归属公司、企业或者其相关附属单位所有的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要件。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罪表现出的是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畴,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犯罪主观要件。
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具备明确的直接故意心理状态,同时还需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不良企图。
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等多项权利。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成功实现上述权利,或者是否已经实际行使过这些权利,均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界定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罪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界定职务侵占”,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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