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中,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应为首要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或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自愿原则须贯彻全程调解过程,如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第三方的调解介入,那么调解工作便无法启动;
倘若一方当事人对责任范围存在异议,则调解进程必然无法顺利进行;
若一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表示反对,调解也将无法实现成功。
在调解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所提供的赔偿金额计算依据必须合法合规,即该赔偿金额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来确定,而非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随意臆造。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的,应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执行。
然而,第三方介入调解并非没有期限限制,为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若调解未能取得成效,或者在调解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再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医疗纠纷的赔偿细则,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明确规定:
第一,医疗费用方面,需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对于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侵害程度来计算所需的治疗费用,并依据这些数据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考虑到误工成本,若患者存在稳定的收入来源,将以由于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准,如果收入水平超越了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需按照三倍的数额支付。
反之,若无固定收入,则需参照上述年平均职工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
第三,在住宿费用方面,同样需要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来确定,并凭借有关发票支付。
第四,若是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相关费用则需根据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第五,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部分,需依照伤残级别,结合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标准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到最长可赔偿期限为30年。
然而,针对年龄超过60岁的个体,最多赔付时间不应超过15年。
对于年龄大于等于70岁的患者,最高赔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六,如果患者因残疾而需要配置补偿性功能器具,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并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在丧葬费方面,须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所指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进行计费。
第八,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应该以死者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在生前实际抚养并未有劳动能力的人为依据,按照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未满16周岁的被抚养人,应抚养至16周岁。
对于年满16周岁但尚未具备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需承担20年的抚养责任。
但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抚养人(即大于等于60岁),每次最高赔付期不得超过15年;
若被抚养人大于等于70岁,应当偿付的金额每次不能超过5年。
第九,关于交通费用,要遵循患者实际所需交通花费的原则进行计算,并凭据结算。
第十,在住宿费用方面,同样应符合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贴的标准,由相关人员凭票支付。
第十一,关于精神伤害抚慰金的部分,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标准计算。
当导致患者死亡时,最长赔偿期限不可超过6年;
若是导致患者残疾,最长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纠纷调解赔偿流程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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