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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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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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定义之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全责。 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之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无法偿还时,股东需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有什么区别

1、定义之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

此种公司类型中,股东仅需根据各自实际投入的资本金额来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而公司则需要以其所有资产作为担保,对其所发生的一切债务负责。

相比之下,无限责任公司则是由两位或以上的股东共同组建,这些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负有不可分割且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2、责任之差异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每一位股东都必须按照他们所认购并缴纳的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

然而,无限责任公司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及其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将被要求承担起清偿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申请清算?

首先,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

然后,在决议确定之后的十五天内正式组成清算小组着手进行清算工作。

在此期间,清算小组将依法履行多种职责:

(1)清理公司所有财产,并分别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便记录;

(2)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相关信息;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尚未完成的全部公司事务;

(4)对已欠缴的税款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进行严格清缴;

(5)清理、核实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6)处理完毕公司清偿债务之后的所有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可能涉及到的任何民事诉讼活动。

其次,清算小组必须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且在六十天之内选择在报纸刊载公告。

所有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或者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其享有的债权。

该项申报需详细注明债权的所有相关事项,并附带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明资料。

清算小组在此期间将会对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认真地登记备案。

在此阶段,清算小组不可对任何一个债权人进行偿还。

最后,清算小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以及编制完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将按照要求撰写一份周全的清算计划,并提交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权威机构如人民法院予以审核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什么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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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
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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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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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在无限继承中,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也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所谓的“父债子还”,就是无限继承的表现。
  
3、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共同继承人。在共同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时,须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共同继承又称为分割继承。现代法上规定的继承一般为共同继承。共同继承根据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又可分为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不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共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均等。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个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长子继承、幼子继承等。在单独继承中,仅由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又称为独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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