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中,客观方面的评价标准是行为主体借助其职务上的职权优势,以不适当的方式隐匿并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同时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利益的攫取,或者是为了达到个人盈利的目的,亦或是通过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而使得这些资金未能及时归还给原本的主人。对于这种行为,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解析和剖析。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意味着他需要借助于自身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其次,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的资金,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单位的公款以及公共财物等;
再次,挪用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实施非法活动,也可以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盈利目的,或者是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的消费,并且数额较大;
最后,如果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那么即便他并没有明确的非法活动或者盈利活动的意图,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是什么人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究竟为何的问题,普遍观点都倾向于挪用资金罪属于身份犯,换言之,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
同时,该罪的成立还需要“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际运用了职权方面的便利。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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