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范围多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准予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情况: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适用;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期和哺乳期女性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能保证其处于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的状态,便可批准取保候审;
(4)在羁押期限结束时,案件尚未获得结论,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适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范围是什么
取保候审乃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主要应用于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幅度更高的有期徒刑,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却无法产生实质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另一方面,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亦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范围多大”,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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