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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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耕地是农业用地的总称,包括基本农田等子类型。但基本农田只是耕地中的一部分,特指产量高、质量好的土地,需划入保护区才能认定。它是基于人口、经济需求和建设用地预测设定的长期保护区域。基本农田因其重要性被列为优先保护对象,而普通农田则未享受同等严密的保护。
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

一、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

关于这两种土地类型之间的包含关系,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耕地作为一个完整的农业用地概念,包括了基本农田在内的多个子类型。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基本农田仅仅是耕地的一小部分,主要针对那些产量丰厚且质量过硬的耕地资源,并非所有的耕地都能被归类为基本农田。通常来说,只有那些事先已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之内的耕地,才能被正式认定为基本农田的范畴。基本农田的定义是,它是基于人类在特定阶段的人口数量及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同时也考虑到建设用地的未来预测而设定的长期不可侵犯区域,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限内也同样禁止占用的耕地区域。

二者所受到的保护程度也存在明显差异。基本农田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被列为优先级别的保护对象,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发生,否则不得随意占用;反观耕地中的普通农田,它则没有基本农田那样严密的保护措施,因此尚未列入重点保护的范围之中。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一般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需要哪些手续

首先,申请者需向国家领土与资源管理局、建筑部及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经过仔细审查确认合规后,将颁发选址批准证书,此时申请者须按照相关法规缴纳选址规费;

其次,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相关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许可等法律手续,并根据需要支付各项审批所需的相关费用;

最后,向原预审的国家领土与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批程序。

在征收土地时,必须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其长期的生计也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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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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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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