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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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区域虽非耕地,但属农用地。鱼塘是农业生产设施,如大棚和圈舍。将耕地转为鱼塘须经审批。在保护耕作层、不违反植被要求的前提下,承包者可自主决定是否用于养殖,以满足发展需求。
集体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

一、集体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

此块区域虽非耕地,然属于农用地范畴。鱼塘系农业生产设备之中的一种,更为具体地说是水产养殖设备,如同种植作物所采用的大棚和养殖畜禽的圈舍等类型的设施。若是欲将耕地改造为鱼塘,或在耕地上兴修鱼塘,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农业设施占用耕地,从而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得以实现。

然而,在保障耕地的耕作层不受损毁,并且不违反耕种植被的基本要求前提下,尊重并充分保证土地承包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未来土地承包者也可以依据自身发展需求灵活地决定是否将耕地用于养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

二、集体用地转国有土地出让金如何确定

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准则如下:

对于划拨用地,参考的标准应当为基准地价的40%;

若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则应按照评估结果的40%来进行计算;

至于那些交易价格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地块,按成交价的40%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然而,如果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那么就应按全部地价的比例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种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并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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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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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乡下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到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兼并等情形招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限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私行出租集体土地的做法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做法。两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限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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