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妇女享受产假期满之后,若遭到工作岗位调整的情况,应当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经双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后的调岗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公司未经与职工充分沟通并取得其谅解,仅仅依据她们享用完毕的产假期限,就擅自将员工调离至其他职位,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已构成对原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重大变更。更进一步讲,如果这种调岗使得职工薪资水平有所下降,那么相应的雇主则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休完产假被迫辞职有补偿吗
(1)如有违背《劳动法》以及合约之规定,实施克扣、拖缴员工薪资之行为,且拒绝向劳动者发放加班期间的工资报酬;如果支付给员工的薪资低于当地现行工资标淮的话,那么雇佣方应加倍发放未足额部分的工资报酬,并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该部分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因为员工生病、非工伤伤害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雇佣方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需要向员工发放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有重病或者绝症的员工,雇佣方还应该在此基础上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员工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员工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如果是“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雇佣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能胜任,由雇佣方解除合同的”,雇佣方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雇佣方最多只能向其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雇佣方解除合同的”;或者是“雇佣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雇佣方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便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受12个月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休完产假回来后遭调岗降薪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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