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也未必能够获得失业救济金。这是因为,在申领失业救济金的条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为“非因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因此,当劳动者自愿终止雇佣关系时,即不符合此项规定,从而无法申请失业救济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被迫辞职怎么补偿
如遇员工被强迫辞去职务之情况,且满足了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单位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并非赔偿义务,而应当是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而言,就是按照该员工在当前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款。
然而,如果此事件是由于企业违反相关法规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那么这位员工便有权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获得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迫辞职可以领失业金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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