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顺风车撞到人保险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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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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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乘坐顺风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若查明原因包括驾驶员无驾驶资质、酒后驾车、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意外,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事故以骗取赔偿,保险公司将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这些情形均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范围。
跑顺风车撞到人保险赔不赔

一、跑顺风车撞到人保险赔不赔

此起乘用顺风车辆期间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若经证实为驾驶人员并未持有相关驾驶资质或是在酒后驾车,抑或被保险机动车在遭受盗窃抢劫期间发生意外、或者被保险人蓄意编造虚假交通事故以骗取赔偿金等情况之下,保险公司将依法免除其赔付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跑顺风车交警抓到了会怎样

以载客行为盈利之顺风车业务,实则是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开展的营运活动,此种行为将面临强制性停业整顿的处罚;如若存在违法所得,必须予以全部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倘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未达两万元,则需处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跑顺风车撞到人保险赔不赔”,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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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顺风车保险到底赔不赔
顺风车的保险赔付需视情况而定。若购买保险前已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车辆将用于经营,并得到其认可,则按营运车辆规定处理。若未如实披露或事后转为运营车辆,保险公司可能视为非法营运,拒绝赔付。因此,购买前需明确告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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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跑顺风车违法吗,会不会算是非法运营
[律师回复] 对于跑顺风车违法吗,会不会算是非法运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20滴滴顺风车是不是合法的
自从出现滴滴司机杀害女乘客的事情后,滴滴平台已经在全国下架了顺风车业务,滴滴顺风车虽然合法,但已经另公民产生很大的信任危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滴滴公布自查进展,顺风车平台业务全国停业整改一周》
我们在针对郑州顺风车案件的自查中发现,该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且正常通过了滴滴顺风车注册时的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和接首单前须进行人脸识别等安全措施。嫌疑人系违规借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
同时,我们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此外,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决定即日起做如下自查整改措施:
1、自5月12日零点起,顺风车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下线,停业自查整改一周;
2、其他平台业务对全量司机全面审查,用一切手段清理平台上可能的人车不符情况;
3、运营及客服体系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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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顺风车保险到底赔不赔
顺风车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购买保险之前就登记是用于营运用车,并且已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会对保险内容按营运车辆进行保险承保; 2、如果购买保险之前未告知保险公司,或者是购买了保险之后再登记做运营车运营盈利,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将此定义为非法营运,当出现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见得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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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石家庄地区跑滴答顺风车违法吗
[律师回复] 对于你好,石家庄地区跑滴答顺风车违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上海专车有规定,顺风车没有。拼车属于提倡的,只不过没有明确。
2、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1)车辆要求。一是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三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个人;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2)合乘行为要求
(一)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应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机构备案制度。在本市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二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目前尚没有一家通过备案的。
(三)抓到了就是非法营运,罚款10000和扣三个月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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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顺风车保险赔不
顺风车行为符合规定且合理时,保险公司会给予赔付。顺风车具有社会效益、环保价值,节约社会资源,属非营利性质。因此,对于顺风车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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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被撞受伤人要负全部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8年10月15日上午,宾阳县身为领导的莫某,驾驶单位的汽车到南宁出差,其妻王某及王某的同事谢某搭乘顺风车到南宁。当天下午,莫某办完事后搭王某和谢某返回途中,莫某不慎把车驶出路外掉进沟里,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谢某和王某都受伤。交警勘查后认定,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2008年11月21日,已花医疗费5.56万余元,购买轮椅850元。莫某垫付1.65万元。同年11月24日,谢某向宾阳县人民,要求莫某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万余元。审理后查明,莫某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设有专职司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莫某驾车发生事故是否执行职务行为,应否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属于执行职务,他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谢某受伤,应认定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的单位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车辆在外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单位对车辆及驾驶员已无法控制和管理,出现莫某搭乘的行为,莫某的单位没有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损失应由莫某个人承担,但肇事车属于莫某的单位所有,单位对车辆在履行职务中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存在管理不严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汽车,属于“好意同乘”,她要求侵权人按照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从公平原则出发,谢某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是执行职务,但他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莫某的行为显然与履行职务无关,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现交警认定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赔偿责任。莫某的单位设有专职司机,莫某虽是法定代表人,但按规定因公出差应由司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驾车,而莫某出差自行驾车的行为违反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相关规定,且搭乘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人员并使其受伤,单位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负有疏于管理车辆的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虽然谢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莫某的行为也是出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不能等同于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或一般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因此,谢某不能要求莫某按照客运合同或一般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公平考虑,谢某应自负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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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网约顺风车车被交通局查扣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网约车新规:
1、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5、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6、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7、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8、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9、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10、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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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1
2、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1
3、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1
4、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1
5、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
6、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1
7、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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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1
9、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20、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参考资料:
1、6月5日,交通运输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
2、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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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属于执行职务,他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谢某受伤,应认定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的单位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车辆在外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单位对车辆及驾驶员已无法控制和管理,出现莫某搭乘的行为,莫某的单位没有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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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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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顺风车保险不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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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车辆在外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单位对车辆及驾驶员已无法控制和管理,出现莫某搭乘的行为,莫某的单位没有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损失应由莫某个人承担,但肇事车属于莫某的单位所有,单位对车辆在履行职务中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存在管理不严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汽车,属于“好意同乘”,她要求侵权人按照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从公平原则出发,谢某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是执行职务,但他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莫某的行为显然与履行职务无关,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现交警认定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赔偿责任。莫某的单位设有专职司机,莫某虽是法定代表人,但按规定因公出差应由司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驾车,而莫某出差自行驾车的行为违反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相关规定,且搭乘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人员并使其受伤,单位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负有疏于管理车辆的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虽然谢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莫某的行为也是出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不能等同于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或一般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因此,谢某不能要求莫某按照客运合同或一般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公平考虑,谢某应自负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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