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在哪里举报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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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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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雇主未签有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解除或拖延建立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受严肃处理,并需赔偿劳动者实质性伤害。
不签劳动合同在哪里举报

一、不签劳动合同在哪里举报

在就业市场中,倘若雇主未能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举报与投诉。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若违反了该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建立劳动合同必要条件的规制,都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严肃处理;而对于给劳动者带来的实质性伤害,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不签劳动合同签合作协议违法

在询证双方仅为合作关系而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无需过度担心。

然而,若实际存在雇佣关系,那么用人单位需加以重视并切实履行自身义务,通过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来保障员工权益。反之,如试图通过更换名称的方式,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规避,则一旦有员工进行维权,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来自劳动监察大队的相应罚款甚至更严重的处罚,且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也无法得到劳动争议仲裁院或者法院的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签劳动合同在哪里举报”,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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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举报违章建筑,怎样举报,举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举报违章建筑可以到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市执法部门(城管)投诉。
1、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章建筑,违反了《规划法》、《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 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相应法规。
2、
(1)如果在城市建成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投诉,要求。
(2)如果在农村,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投诉并要求。
3、如果上述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向国土资源的上一级部门投诉,要求。
4、根据你所述,此类情况应为违章建筑。
5、你可以根据我所列第二条,归口哪个管理部门,向哪个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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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怎样举证,经济纠纷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济纠纷如何举证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六)其他证据。 经济纠纷的成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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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举报在哪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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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没有举报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果有人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举报。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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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有人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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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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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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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怎么举证,怎样举证,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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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未签劳动合同去哪里举报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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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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