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超过几年就恢复不了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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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程序启动后,因特定情况需中止执行,如当事人困难、第三方权利主张或执行过程可能造成损失等。中止执行三年后若无进展,不再继续。当事人需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
中止执行超过几年就恢复不了

一、中止执行超过几年就恢复不了

若中止执行已逾三年时长且未见任何进展,则将不再进行该项执行工作。而所谓“执行中止”,即指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因某种特定情况突然出现,致使执行程序不得不临时终止运行,待相关状况解除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一旦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履行行政决定或眼下尚无此类履行能力;或是第三方对执行标的提出明确权利主张,且其理由充分合理;亦或是执行过程恐将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并且中止执行并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出现,均可申请中止执行。当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形得以消除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强制执行。对于那些并无明显社会危害性,且当事人确实无力履行的案件,若中止执行已达三年之久仍未恢复执行,则将不再进行后续处理。

此外,法律法规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设定的义务,例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若逾期未缴,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中止执行后十五日解封还会坐牢吗

关于犯罪中止所应受到的法律惩罚,如果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影响,那么理所当然应当予以免责处理;然而,若确实已经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损害,那就必须依法减轻其刑罚

在此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能积极有效措施避免犯罪后果的发生,这便属于犯罪中止的范畴。

对于这些明智且勇于自我反省的罪犯中的中止者来说,他们并未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应当被免于刑事司法程序的追诉;反之,如一旦触犯刑法,那就必须依法适度减低其相应的惩罚额度。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中止执行超过几年就恢复不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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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超过几年就恢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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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如何恢复
具体的办法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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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执行中止后能恢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执行中止可以恢复吗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执行中止后,中止的情形消失的,被执行人应该恢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什么是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应当裁定许可。
执行路上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
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可按执行和解处理;
⑵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提存后结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执行程序必须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进行,缺少任何一方,执行程序都无法进行。申请方作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执行程序当然就无法再进行下去,案件执行程序就得中止,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确定新的申请执行人,才能继续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又叫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在执行过程中,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在权利承受人未确定前,执行程序就应当中止,等待新的权利承受人产生后,再恢复执行。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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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未恢复执行的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二、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中止执行后应该如何恢复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后如何恢复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执行要恢复执行的,需要等到中止的情形消失以后才能恢复执行。
相关知识:执行终结的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他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是唯一的选择。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
(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三个原因必须同时具备。强制执行不是将被执行人逼上绝路,所以这种情况下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终结执行。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根据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参考立法精神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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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后如何恢复执行
具体的办法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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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止执行未被恢复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要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二、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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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中止的时间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中止执行恢复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中止执行恢复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恢复期限是多久
如果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没有财物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等有了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对于中止执行的时效没有限制,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都可以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所以,中止执行的裁定有效期为自作出裁定之时起至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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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多久不可恢复执行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若因特殊情况如被执行人无力偿还、第三方提出合法权益主张或执行可能带来不可逆损失而暂停执行。公安机关需中止执行,待条件消除后恢复。若被执行人无力支付且三年未改善,不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在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清罚款,逾期将面临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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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止执行,未恢复执行怎么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要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二、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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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那么,法律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那么,法律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那么,法律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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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条件是什么?
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条件为导致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也即是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什么时候恢复执行,都是人为不可控的。若是在法定的情形消失之后,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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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那么,法律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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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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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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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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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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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那么,法律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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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强制执行申请多久恢复执行
中止强制执行申请多久恢复执行的这个问题没有办法准确回答,一般法院只能等到中止情形的消失之后才能恢复执行程序,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很多,比如案外人提起了执行异议或者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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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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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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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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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三年后未恢复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要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二、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中止执行满三年后可以恢复执行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二、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要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二、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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