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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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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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联合投标是多个法人或组织机构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投标人身份参与工程竞标。联合体成员需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职责和义务,并递交给招标人。各方需具备相关资质和实际执行能力。
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是什么

一、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是什么

所谓的联合投标,即由两位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组建为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参与工程竞标。在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署一份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及义务,并把这份协议与投标书一起递交招标人手中。

同时,联合体的每一方都应该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质标准,以及独立完成招标项目的实际执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政府采购付款方式可以一次性付款吗

政府采购资金采纳了财政直接拨付及单位支付双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并且资金必须专门用于特定目的。

其中,财政直接拨付这一方式,就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中拟定的条款约定,通过指定受托银行的途径,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胜出的供应商。这种直接拨付方式又具体包括三种:

即财政全面直接拨付方式、财政差别化直接拨付方式以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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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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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政府采购采购的主体是政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
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
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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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流程有哪些?
一个完整的竞争性招标采购过程由供应商调查和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合同授予等阶段组成。1、招标。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条件,向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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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怎么出具?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应当是写清楚具体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责任,还有就是担保的期限。那如果说是政府采购投标的一些担保函的话,那么应当注意一个出具的时间方面的问题,一般在投标之后的三天之内需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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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怎么出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怎么出具,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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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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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怎么出具?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怎么出具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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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哥刚到政府机关工作不熟,我想问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怎么规定,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没有材料能充分证明该产品为虚假产品:⑴网上资料真假难辨,正如申请人在其所提交的证据中所指出的,网上信息有随时、随意增加不确定真伪的信息,所以网上资料不能证明任何事实。⑵申请人提交的电话录音
首先不能确定该人是否能代表该公司、其品牌原厂商;
其次两人通话时,申请人业务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对方通话被录音并用于投诉证据,也没有要求对方声明其身份,是作为购买商的身份出现,所以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录音不能证据材料。⑶申请人业务人员与天津兰博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振海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截图,因电子邮件往来截图容易造假,真伪难辨,所以不能作为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被申请人认定没有材料能充分证明该产品为虚构设备。综上,被申请人经审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都没有提供充分证明材料,认定该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二、申请人认为宁波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以纯属虚构不存在的设备来投标凑数,从而推断出与浙江某公司三家公司一起串通组成三家围标。因第一项投诉证据的不足,在逻辑上推断不成立。
三、⑴申请人通过提供国外厂商官网网址,声称在网上查不到两个品牌产品,从而推断为虚假产品。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复函中称申请人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被质疑人投标产品为虚假品牌的资料,故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无法依据质疑函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核实其真伪,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供评委核实。被申请人认为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合理,答辩理由成立。⑵ 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帮助三家围标事项,因申请人未在其所提交的质疑函中对此提出质疑,直接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认为申请人投诉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帮助三家围标事项,应当予以驳回,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的答辩理由成立。以上就是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怎么规定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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