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要负法律责任
1.在保证期间之内,假如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那么必须先获得保证人的书面赞成。
另外,如果保证人没有给予书面赞同的话,他们将不再为这笔未经允许转移的债务负责担保。
2.若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协议,决定更改主要合同条款,那么也应该先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若保证人未给予书面同意,他们则无需再为该项更改后的债务负责担保。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那就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3.对于一般的保证人来说,如果他们与债权人并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这个保证期间将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后开始计算,总共有六个月的时间。在这个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里,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反之,如果债权人已经提出了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将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4.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而言,如果他们与债权人同样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个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里,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也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5.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2)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责任是什么
在借贷行为中,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责任通常为在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时期偿还债务时,代其履行清偿义务。关于此种责任的确切范围,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把握。若担保人为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形式的担保,并预先设定明确的连带清偿责任条款,那么这种情况可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此情形下,当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出借人有权选择行使权利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款项,或者要求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要负法律责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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