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定期变成了保险是否合法
在我国境内,将银行储蓄误导成保险产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销售不当行为,并且受到国家保监会的严格监督和规范治理。倘若不幸遭遇类似情况,消费者有权采取多种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首先,可尝试同涉事保险公司进行友好协商,仅限于要求对方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或者选择全额退保,同时务必妥善保存好所有维权所需的证据材料;
其次,消费者还可以直接拨打全国统一的保险维权热线12378,或者前往当地的保监会以及银监局进行投诉举报;
最后,如果前述两种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消费者亦可考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所述的各种维权渠道,无疑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银行存款解冻时要另外收取执行费吗
恢复执行请求并不需要提交任何罚款或执行费。
然而,当第一批执行款项交付到人民法院时,该机关会酌情将其收取的法定执行费用做相应的扣除。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与中断问题,它们均须按照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止及中断条款进行操作。具体而言,相关的合法期限应当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若上述法律文书要求分期履行,则每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也需纳入计算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银行存款定期变成了保险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