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去哪里申请取保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之中的任意一家机构行使。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本条款所列明的任一情况,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上述各机构均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然而,执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及要求,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来承担和执行。因此,当涉及到刑事拘留之后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时,申请人应向负责处理此案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同时需严格遵循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去哪里拘留
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并在特定场所(即当地看守所)内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拘禁人员时,须向其展示相应的拘留凭证。拘留期间,必须尽快地将被拘留人转移至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可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批准采取保证金保证手段以限制被羁押者人身自由的权利,由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行使。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相关的条件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上述三个机构都有权力做出决定性的裁决。而实际上,公安机关则承担着详细执行取保候审措施之职责。因此,当涉及到在刑事拘留之后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时,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严格遵循该机构所设定的相关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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