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谁批准的决定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手段的决定过程,须由以下机构进行明确批准与授权:首先是公安部门,具备相应权利对各类案件实施独立调查,并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依法做出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文保候审的决定;其次是人民检察院,他们有权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来决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文保候审的紧急措施;最后,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人民法院有权力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求,对被告人做出是否适用文保候审的决定。这些具有决定权的机构在收到关于文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必须在七日内给出明确的答复,即是否同意申请。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文保候审,则需要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审批,并签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由谁起诉申请
在符合条件之时,如需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对于已被羁押的罪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书面形式这一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程序主要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大核心机构。其中,公安机关负责独立进行侦查工作,随后依据案情发展情况做出取保候审的决断;而人民检察院则会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性质进行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决策;最后,人民法院将在审判阶段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措施。当上述机构收到取保候审申请时,他们必须在七日之内给予回复,并且所有的决策都需要经过各机构负责人的严格审核与签署,以确保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