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绝不等同于刑事立案。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倘若公安机关遇有特定情形,则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事先实施拘留措施,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已经正式立案。实际上,立案工作往往在侦查环节上展开,当初步认定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同时又需对此追究相应刑事法律责任之时方才会予以考虑和实施。因此,必须明确区分先行拘留与正式立案之间的界限,前者实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紧迫性措施,而非意味着立案程序的启动。正式的立案则需要等到更为深入细致的侦办和调查完成后,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再行决定是否应当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否要走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执行拘役的过程中,拘留人员至少需由两人组成,且必须持有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亲自签发的《拘留证》,在对被拘留者进行拘留时,需要向其出示该证,并要求被拘留者在该证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或者按压指纹。
如若被拘留者明确表示拒绝签字或按压指纹,执行拘留的人员有责任对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若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公安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戒具等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为应对特殊情形而实施的一项紧迫性的法律措施,实际上与刑事立案并非同义词。立案环节系司法实践中的一环,其启动条件为侦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经初步调查核实确证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之时。相较之下,拘留仅属于该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立案则是在更为深入的侦查工作以及证据搜集完成之后所做出的决策。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拘留并不代表已经立案,而立案则须在全面、充分的侦查工作基础上才能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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