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否算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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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和立案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刑事拘留是在侦查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等情况的发生,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而立案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程序。一般来说,先立案后拘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刑事拘留是否算立案

一、刑事拘留是否算立案

刑事拘留与立案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主管的相关案件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紧急状况之时,为防止现行犯罪行为或是重大嫌疑人的进一步侵害,所实施的临时性、强制性的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而立案则主要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讼等材料,根据自身的管辖权限进行严格审查之后,决定将其作为正式案件进行深入侦查或审判的一种法律程序。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完成立案手续之后,才有可能启动刑事拘留程序;

然而,在某些特定案件中,也存在着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然后再进行立案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侦查中遇紧急状况,为防犯罪或嫌疑人侵害,公安、检察院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立案则是公安、司法等机构审查报案等材料后,决定正式侦查或审判的程序。一般先立案后拘留,但特定情况下可先拘留后立案。

二、刑事拘留后果是否严重

实施刑事拘留后果可谓相当严重,若不幸被采取相应措施,便意味着您很可能牵扯到某些刑事犯罪行为之中。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病例,在调查取证期间,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全面禁锢手段;

而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长达37天。

接下来,向大家详细解释何种状况下公安机关能够先期实施拘留行动:

(1)在犯罪预备阶段、实践中或犯罪发生后立即被察觉者;

(2)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者清晰无误地指认其为罪犯;

(3)在家宅或工作场所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

(4)犯罪后欲寻求自杀、潜逃或逃避罪行的人员;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者;

(6)披露虚假姓名、住址,身世不明的相关人员;

(7)有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密谋共同作案等重大嫌疑人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去看守所吗

犯罪嫌疑人受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严格意义上是不能访问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制度,是指在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处理的事例侦查环节中,当出现法定的、紧迫性极高的情况时,对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施暂时性地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这个关键的侦查阶段,能够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并与之进行交流沟通的,唯有经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借此机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建议,帮助他们理解案情的所有细节,等等。虽然家属在这个时期无法亲自探望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寻求并获得了合法的许可,他们仍然有机会透过律师来获取事例的最新动态以及嫌疑人的现况信息。然而,一旦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家属在获得申请许可和审批后,便可驾车前往看守所与其亲属见面。

刑事拘留是侦查中遇紧急状况,为防犯罪或嫌疑人侵害,公安、检察院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立案则是公安、司法等机构审查报案等材料后,决定正式侦查或审判的程序。一般先立案后拘留,但特定情况下可先拘留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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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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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刑事拘留,最短3天,最长37天,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期限是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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