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进行调查取证期间,若经证实犯罪嫌疑人并无触犯刑法之事实或不具备追诉其刑事责任的条件时,应当立即解除对该案的调查并注销案件。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拘留或逮捕等,则必须将其立即释放,并向其发放有关释放批准的文件,同时要把这些信息传达至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此番流程往往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旦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亦或是发现其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他们就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取得的证据,做出终止调查并注销案件的决策;二是在决定结束调查之后,如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或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并向其发放释放批准的文件;三是公安机关需将案件注销的消息通知到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四是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及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撤案要求是什么
根据实情进行决定。在获得取保候审处理后,此案件并没有因此宣告结束,而是必须继续严格地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倘若由检查机关认定义务将该案件交由法院提起公诉,那么便会依照既定时序进行起诉、开庭、审理以及做出最终的判决;反之,倘若检察机关判定无需提起公诉,抑或是公安机关基于事实并不清晰且证据有所欠缺的考虑,而选择撤销案件,那么,此事件便告一段落,此后将不会再有审理阶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规定,倘若在调查过程中确认被指控之人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或者其行为并不足以达到法律所认定的追究责任程度,那么应当立刻停止调查工作以及取消该案的立案申请。在此情况下,已经受到强制性限制措施的涉案人员必须得到即时释放,并且必须向他们提供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同时也需要将这一决定通知到最初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整个处理流程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全力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整个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及时地通知所有相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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