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金额应根据作出决定机关对于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被取保候审者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后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刑事拘留的保证金谁交
在刑事拘留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保证金将会由涉嫌罪犯的近亲家属或法定代表人承担和缴纳。此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罪犯在得到取保候审权利后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可能产生的轻率逃离侦查程序或者审判法庭的风险。一旦嫌疑犯能够保证自己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那么这份保证金便会在整个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得到归还给犯罪嫌疑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所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应参照以下几项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并加以精确设定:首先是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所需的保障力度;其次是被取保候审人员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再次是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最后是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个层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