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指示,在因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承受经济上损失的情况下,除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刑事惩罚之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若强奸罪的罪犯被判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相应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强奸罪法院判刑会通知受害方吗
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倘若该案件涉及到被害人权益并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时,法庭通常会在作出决定前通知被害人家属。而在审理强奸罪这类较为敏感且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的案件时,如若受害者本人愿意亲自出席法庭,以向被告人提出质疑、陈述自身经历作为证据以及在庭审阶段发表观点和辩护意见,那么法官则应当尊重并满足他们的意愿,即可通知其参加庭审;
然而,若是受害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因素不希望出席法庭,法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通知其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倘若因犯罪行为而使受害者遭受财产层面的损失,除了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需承担经济赔偿之责。因此,假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的嫌犯需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时,法院便会依据该案件的详实情况而作出相应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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