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都走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未必全都必经由检察机关。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需于拘留期间内(通常为24小时)展开讯问工作。倘若发现存在不应拘留的情形,应立即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这也意味着,在拘留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将依其职权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侦查活动或者释放相关嫌疑人。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则可能会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以供其审查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然而,并非所有的刑事拘留案件均须经过检察院的审批程序,全依赖于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做出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的都是哪些人
首先,众所周知,拘留的适用对象必须为现行犯或具备重大嫌疑的人士。现行犯系指正在实施违法行为之人;而所谓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根据相关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严重犯罪行为之嫌疑的人。
其次,若要施行拘留,还需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
然而,紧急情况的具体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启动对其进行询问的权利,并在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之后,决定是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继续展开深入调查。倘若需要开展更为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该案件有可能会被移交至检察院部门负责审查是否适用逮捕措施或是提起公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拘留人员都需要经过检察院机构的介入参与,而是要依据公安机关针对具体个案所做出的全面评估来确定。这一过程充分彰显出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自主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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