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如何缴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制,向司法机关提供保证金的相关人士须依法将保证金存放至由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关于缴纳保证金的具体方法与程序往往由实施相应事宜的执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同时会向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进行明确告知。因此,在不同地区以及执行机构之间,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或许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应遵循将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这一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金如何退回来
如在取保候审的执行期内并未出现违法规矩的情况,取保候审结束之后,所缴纳的保证金应予以退还。按照惯例,负责案件办理的执法机构将在对取保候审措施进行解除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其退还相应的保证金。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保证人可以凭借相关的证明文件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后,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72条规定,为确保保释金能被依法合理使用,保释金应当全额、足额地存放于司法机关所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之中。关于保释金的交纳程序,会因执行机构在处理案件具体事宜上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详细的规定通常由各执行机构自行制定,同时也有责任向涉案的当事人以及其辩护律师进行明确说明。虽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执行机构之间,保释金的缴纳程序可能会有所出入,但是总体而言,将保释金存入指定账户这一基本原则是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