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取保候审是谁的权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项权利并非仅仅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中的任意一方,而是由这三大国家司法机关具有共享的职责份量。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这三个司法部门可依循案情的特殊性、具体情况等因素,来果断地决定是否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性命攸关之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决定取保候审几天
若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当事人将可在三个工作日内离开。这是由于负责本案审理的司法机构对于收到的取保候审申请须在三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旦司法机构同意当事人的申请,警方便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释放当事人。需注意,取保候审是执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对其实施拘留的措施,但并不会妨碍案件审判过程的正常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该判刑的仍应依法判刑。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项重要权利并不仅仅专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中的任何一方持有,恰恰相反,此项权利是由上述三大国家司法机关共同承担并享有相应的职责分量。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过程中,这三个司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的独特性质和具体情况等诸多因素,果断地作出是否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