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都做些什么
在刑事拘留这一环节中,被拘留之人将会被移送给看守所进行拘押。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严明的规定,在实施拘留逮捕之后必须立刻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以确保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若拘留与通知家属之间存在妨碍侦查的情况,则应在相关情形消除后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期间强迫不休息是否违法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构成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它通常由相关的公安部门在实施调查、搜集证据等工作时,对于那些被认定为现行犯的人所采取的,旨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强制手段,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至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实施拘留或者逮捕之后,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将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以保证其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此外,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也需要在同一时间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若遇到任何阻碍,待障碍得以排除后,应立即向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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