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取保候审要收监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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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如确定不需刑事追究或取保候审到期,应及时解除约束,并依法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若被保释者患病,是否收监需综合考虑其健康状况、案件进展及法律条件。疾病并非直接决定因素,须全面评估后由司法机关决策,可能采取监视居住等其他措施。收监与否应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非单一健康因素。
有病取保候审要收监吗

一、有病取保候审要收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应为十二个月以内。若在这段时间内,发现被保释人员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或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已经结束,便应对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约束。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后的各项具体工作,例如向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等事宜,也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保释人员被查出患有疾病,这并不足以直接决定是否将其收监。是否收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保释人员的身体状况、案件的发展进程、是否满足收监的条件等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若被保释人员因病无法继续参与诉讼程序,并且不再符合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的条件,那么可能会考虑对其实施收监。但是,这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而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释人员患有疾病就轻易做出决定。如果被保释人员因病无法继续参与诉讼程序,法院或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比如监视居住或者收监,以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法律的公正实施。然而,这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最终由司法机构作出决策。总而言之,是否收监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不能仅仅凭借被保释人员患有疾病这一单一因素就草率地得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有病取保候审指定医院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对于那些患有重症疾病的罪犯,在经过司法机关严格审批后,可以获准实行保外就医制度,亦即允许他们离开监狱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此外,该制度还称为“监外就医”,它属于监外执行中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认为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或者有自伤或自残情节的罪犯,则无法实行保外就医。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才可暂时适用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的;

(2)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

(3)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适用本项规定实行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也可以暂时实行监外执行。但是,对于那些被认为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或者有自伤或自残情节的罪犯,同样无法实行保外就医。

最后,对于那些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实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可长达十二个月之久。在此段时间内,若经确认无必要进行刑事追诉或保释期已满,应当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机构的限制,并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向相关人士和组织发出通知。若被保释人患有疾病,是否需要重新收押必须结合其身体健康情况、案件整体推进情况以及一系列法律条款进行全面综合性评估与判断。疾病本身并不是唯一的关键性因素,必须通过公正严谨的评估之后,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决策,有可能会采取监视居住等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是否需要重新收押,应该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为主要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健康问题就轻易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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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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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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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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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
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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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
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
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
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
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
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
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
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
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
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
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
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
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
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
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
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
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
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
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
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
九、艾滋反应阳性者。  三
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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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取保候审徒刑收监吗
重症患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病情未妨碍审判或刑罚执行,通常仍需按原刑期执行刑罚。司法机关会关注其身体状况,并可能在量刑时予以调整,但不等于豁免刑事责任。是否收监需根据个案情况和法律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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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收监,取保候审会被收监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外,取保候审的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其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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