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病取保候审要收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应为十二个月以内。若在这段时间内,发现被保释人员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或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已经结束,便应对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约束。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后的各项具体工作,例如向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等事宜,也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保释人员被查出患有疾病,这并不足以直接决定是否将其收监。是否收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保释人员的身体状况、案件的发展进程、是否满足收监的条件等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若被保释人员因病无法继续参与诉讼程序,并且不再符合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的条件,那么可能会考虑对其实施收监。但是,这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而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释人员患有疾病就轻易做出决定。如果被保释人员因病无法继续参与诉讼程序,法院或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比如监视居住或者收监,以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法律的公正实施。然而,这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最终由司法机构作出决策。总而言之,是否收监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不能仅仅凭借被保释人员患有疾病这一单一因素就草率地得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有病取保候审指定医院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对于那些患有重症疾病的罪犯,在经过司法机关严格审批后,可以获准实行保外就医制度,亦即允许他们离开监狱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此外,该制度还称为“监外就医”,它属于监外执行中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认为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或者有自伤或自残情节的罪犯,则无法实行保外就医。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才可暂时适用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的;
(2)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
(3)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适用本项规定实行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也可以暂时实行监外执行。但是,对于那些被认为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或者有自伤或自残情节的罪犯,同样无法实行保外就医。
最后,对于那些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实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可长达十二个月之久。在此段时间内,若经确认无必要进行刑事追诉或保释期已满,应当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机构的限制,并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向相关人士和组织发出通知。若被保释人患有疾病,是否需要重新收押必须结合其身体健康情况、案件整体推进情况以及一系列法律条款进行全面综合性评估与判断。疾病本身并不是唯一的关键性因素,必须通过公正严谨的评估之后,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决策,有可能会采取监视居住等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是否需要重新收押,应该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为主要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健康问题就轻易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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