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疾病取保候审会收监吗
依据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明文规定,对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的有效期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而实行监视居住的最长有效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任何程序上的环节都不得中止或停止对该案的侦办、起诉和审理工作。
倘若发现应追究的起诉罪名不应成立,又或是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周期达到法定时限时,都必须及时地停止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同时需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以及相关机构发出版面文件进行公示说明。
若因健康原因致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且无其他法律条款允许其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亦或是疾病已痊愈且不再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也须立即终止取保候审。
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若仍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将被告收押入狱。
若疾病严重至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会考虑采取其他处理方式,例如缓期执行、监视居住等等,而非直接将被告收押入狱。
因此,对于因疾病申请取保候审的结果是否会被收押入狱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包括病患病情的严重程度、是否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条款允许其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的状态。
假如疾病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且无其他法律条款允许其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的状态,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便应当终止取保候审,并有可能考虑将被告收押入狱。
如果疾病严重至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有可能会考虑采取其他处理方式,而并非是将被告收押入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疾病取保候审能收监吗
关于特定疾病能否被纳入收监的范畴,这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而应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若在这种情况下,罪犯身患严重疾病但又须收监,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实施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设定严格遵循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则,且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方能实现。对于被判刑期为一年的罪犯而言,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其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其二,属于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其三,生活无法自理,且实行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因病必须保外就医的情况,则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及相应的医疗文件。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在交付执行之前,由法院负责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之后,由监狱提交书面意见,上报至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设定为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期限,则被限定在6个月之内。在此期间内,无论是勘验侦查工作,还是起诉、审判程序都不能够予以中止。一旦契合了取保候审期满条件,又未见有其他法规对此做进一步延期规定的情况下,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已经不再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时,应当立即终止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可能会将被告人进行收押。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疾病严重至无力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话,则可能会面临其他相应处理方式,未必一定需要运用到收押这一手段上。实际上,究竟能否实施收押措施需依据具体案情,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对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所带来的实质性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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