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划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其中,合伙人将细分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两种角色。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他们可以通过提供劳务形式进行出资。而在合伙人(此处特指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上,他们既可以选择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
然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采用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有限合伙人债务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普通合伙人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一定的义务。当该合伙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将对此类情况进行无限的偿还。这里所指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该合伙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积累的到期债务,这群债务已超越了该合伙企业现有的资产范围以至于无法用这些资产来全额偿还。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合伙企业区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大类别,而在这两类之中,又各自包含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个不同的角色。在普通合伙中,其成员可以通过提供劳务出资,同时他们具有选择权,可以采用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种有形或者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然而,在有限合伙中,其成员则被禁止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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