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暑假工算童工吗
暑期打工是否被视为雇佣童工,需根据具体年龄情况进行判定。若参与者为年满16周岁且在暑假期间从事收费性质的工作,那么便不构成雇用童工。
另外,经由学校统一组织、未经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意而参与的社会实践劳动,也不应被视为雇佣童工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二、学生暑假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关于暑期工作的离职问题,应当明确指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学生群体所参与的暑期工作,我们将其视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之一。在此前提下,无论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中哪一方,均有权在任意时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另一方停止该项工作关系的实施。
同时,当一方选择结束劳动合同时,雇主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均可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青少年在暑期参加就业性打工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实际上要以劳动者的年龄状况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如果参与就业的人士年满了16岁并且是在夏令营期间进行有偿性的工作,那么这就不能被认定为雇佣童工的行为。然而,如果该项活动是由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的,而且参与者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没有得到他们自己的明确同意,那么这样的社会实践劳动同样不能被视为雇佣童工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全面地分析和评估青少年在暑期打工时是否构成雇佣童工的问题,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劳动者的年龄、工作性质以及是否经过他们自己的同意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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