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行贿罪的量刑准则如下:倘若行贿金额达到或超过三万人民币,便可被视为"数额较大",而若行贿金额位于一万至三万之间,但同时涉及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也需立案侦查,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附带罚金制裁。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向多人(至少为三人)进行行贿行为;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用途;
3.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或岗位调动;
4.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实现非法目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干扰司法公正性;
6.导致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不足一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商业行贿罪成立条件都有什么
商业贿赂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为了达到推销或购进产品的目的,通过给予或承诺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方式来达成交易。这种行为旨在排挤竞争对手,使自身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是一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商业行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业贿赂的实施者必须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过合法注册的经营者,才具备成为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资格;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具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对手的意图;
最后,在客观行为上,必须存在通过秘密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关于商业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当行贿数量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三万元时,视为“数额较大”;倘若在行贿金额介于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且存在其他复杂情况,例如向多人进行行贿、利用非法所得进行行贿、为了谋求职位晋升而行贿、向关键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干扰司法公正以及造成了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等等,均应予以立案调查。对于此类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