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诱供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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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受警察诱导性供词签字,可向上级公安或检察院举报。诱供属非法取证,当事人有权报告、控诉。检察院将调查核实,如属实将纠正,涉及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将追究刑责,最高处三年徒刑或拘役。
被公安机关诱供了怎么办

一、被公安机关诱供了怎么办

若遭受到警察实施的诱导性供词签字并进行立案处理,然而证据确凿无疑问时,便可向上级公安部门反应举报,同时也可向检察院提交投诉及举报请求。所谓诱供,乃是指警方通过种种手段诱导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照其主观意图或揣测去做出某种供述,这无疑属于非法搜集证据的不当行径。对于这种不合法的取证行为,当事人有权及时报告、控诉乃至举报。而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这类报告、控诉、举报或是察觉到相关侦查人员采用了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时,他们会立即展开深入调查核实。如果事实证明情况确实如此,检察院将会给出相应的纠正意见。但如其中涉及到触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严厉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被公安机关打电话说涉黄什么办

请您务必前往当地派出所接受相关调查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义务配合公检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涉及到违法行为的调查,更应积极响应并接受调查。若您确有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涉嫌嫖娼,那么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后果也仅限于行政处罚

然而,如果您拒绝接受调查,那么可能会导致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假如您被警方施加了诱导性的手法迫使签署供述书,您完全可以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进行检举揭发。故意诱导当事人作出陈述属于不正当的取证手段,作为相关当事人,您有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检察院将会对这一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如果发现事实确实如此,他们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如果涉及到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检察院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严厉的处罚可能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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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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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因此,因公安机关“特情”而事实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您可以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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