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查体费由谁负担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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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期间,体检费用通常由执法机构承担。如犯罪嫌疑人需体检,费用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按法律及预算支付。除非有明确规定或特殊情况,否则费用不由嫌疑人或其亲属承担。
刑事拘留的查体费由谁负担

一、刑事拘留的查体费由谁负担

在刑事拘留期间,体检费用一般是由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来承担。若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后确实需要进行身体检查,那么这类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便应由为相关案件负责任务的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预算来予以支付。

然而,刑事拘留期间的体检费用并非必然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承担,除非有明确的规定或出现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怎么抵刑期

刑事案件中,拘留(亦即拘押)期间可视为刑期的折抵。具体来说,以下情况适用:

首先,若被告被判处管制法律处罚,则拘留一天将折合成刑期两天计算;

其次,若被告被宣判为拘役,那么拘留一天便相当于刑期一天;

最后,若被告被判定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那么拘留一天也将等同于刑期一天。刑法作为规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被拘留者的体检费用通常是由执行法律任务的相关政府机构来负责承担的。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相关的身体检查,那么这些费用将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预算要求,由国家公共安全部或是检察院等机构进行支付。除此之外,除非另有明确条款规定或者有特殊情况出现,否则不会让嫌疑犯或者其家属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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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二、申请费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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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或人民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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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夫妻离婚后,学费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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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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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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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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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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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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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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