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谁决定
根据我国的法制体制,检察机关对采取保释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拥有绝对的决策权。主要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检察官员会在全面考虑案情以及涉案人员潜在的社会风险后,谨慎地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之决定,而被不起诉者正处在羁押期间,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如仍有需要进行进一步侦查的相关事宜,公安机关可将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先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法制框架内,检察机关肩负着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决策责任。检察官们将细致深入地审查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谨周密的判断与决策。此举的宗旨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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