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期过了未履行怎么办
在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之后,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物下达执行通知。
若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以及处分等多种法律执行手段。甚至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物时,法院也有权采取诸如限制高额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以期通过这些手段促进被执行人尽早自觉自愿地履行已经达成的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
倘若在此过程中,经过法院的积极努力和各种法律执行措施的采取,仍然无法执行完毕该案,那么法院有权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待日后调查清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的确切情况后,仍可依据法定程序随时恢复案件的执行进程。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具备执行能力,却故意拖延或者抗拒执行,法院不仅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甚至处以罚金的方式进行严厉惩罚,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被追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强制执行期间利息费用怎么算
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需严格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计算方式来确定利息金额。
根据相关规定,在加倍支付情况下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了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债务利息以及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债务利息,其具体计算方式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规定进行;倘若生效法律文书并未明示需要赔偿或支付此项利息,则无需予以计算。而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而言,其解析如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偿还完毕且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所有金钱债务x每日以万分比计为一点七五厘的利率x(迟延履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在强制执行期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而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执行通知书并且依法采取诸如冻结、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假如在此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承担义务,法院有权力限制他们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然而,如果经过多方努力仍然无法完全执行判决,法院有权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等待未来合适的时机再行恢复。对于那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的债务人,法院有权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处以罚款,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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