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过户提供交强险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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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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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二手汽车要过户交强险,新车主需在交车后30日内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提交包括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等必要文件,涉及海关监管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车辆超期检验还需提交检测报告和交强险凭证。
机动车过户提供交强险依据有哪些

一、机动车过户提供交强险依据有哪些

购置二手汽车之际,交强险同样需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新的车主,在着手进行相关流程时,务必切记将交强险变更至关乎您个人权益的名下,以便将来解决赔偿问题时避免不必要的困扰。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机动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新车主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机动车及其关联证件,包括:(一)现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可以证明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如需涉及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申请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关于转让的许可证明;(六)若该机动车已超过了检验有效期,申请人仍须另外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机动车过户需要多少

二手汽车过户所需支付之费用主要依据排气容积和行驶年限进行设定,据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车型以及市面上常见的各种排气容量和载重能力不同,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全国各地的二手汽车过户费用大体相当,最低的过户费用为200元人民币,最高的过户费用可达800元人民币。具体而言,1L以下排气量的汽车需支付200元人民币的过户费用;1L至1.9L排气量的汽车需要支付400元人民币;而2L至2.9L排气量的汽车则需支付600元人民币;

至于排气量达到或超过3L以上者,则需支付高达800元人民币的过户费用。

然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变化,这部分费用可能会发生微小的变动,但总体来看影响并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当您购买二手汽车时,必须确保已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过户手续。新车主应于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车辆管理机关进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向车辆管理机关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其中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等。若涉及海关监管事宜,则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此外,如果机动车超过了规定的检验期限,那么还需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交强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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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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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 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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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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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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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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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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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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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200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子女,可以有条件地申请落户。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五局委下发“解决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孩子,将由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收养人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1992年前私自收养子女可补办落户
以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为分界线,前后收养的解决方案有所区别。
按照通知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之前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需要到其常住户口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相关证明,经村委会、居委会确认后出具证明,再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报案证明;同时需要收养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提供共同生活证明等。最后,收养人持所有证明,到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然后为孩子提出落户申请。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之日该弃婴(儿)已超过14周岁的,办理相关手续、证明,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后,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不满14周岁分6种情况解决
1992年4月1日之后,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登记之日被收养人是否满14周岁区分为两大类。其中登记时被收养人在14周岁以下的,区分6种情况办理收养登记或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其中,登记之日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情况下,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政府部门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北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夫妻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北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也需要将孩子交给福利机构,但可以签署义务助养协议,待年满30周岁后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2009年4月1日后捡拾弃婴须交政府安排
通知规定,私自收养北京市辖区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收养人不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可以从轻征收社会抚育(养)费。若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人口计生部门可以要求收养人提供北京市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予以调查处理。
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北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另外,通知中所涉及的弃婴和儿童仅限于北京市公民在北京市辖区内捡拾并私自收养的。针对不同情况的解决办法、手续办理等,市民可向民政部门具体咨询,或在民政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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