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情况下不记免赔保险不赔偿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计免赔险将被视为无效:若交警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对此类事件提供理赔服务;如果报告损失所需的相关资料不全或者事故相关的证据未能妥善保存,也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当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无法找到该第三方时,由此产生的额外免赔额将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仅购买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的车主,其车辆在遭受盗窃或抢劫后将得不到相应的理赔;
此外,如果车主因违规操作或驾驶技能不佳等原因导致频繁发生事故并产生加扣免赔率,同样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此,我们提供了以下五种在实际驾驶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时可以免责的情形:
首先,如果是由于前车违规压线行驶而引发的追尾事故;
其次,若前车在道路上突然强行变道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
再次,倘若前车正在倒车过程中造成追尾事故;
此外,若发现前方车辆存在明显的开斗气车行为;
最后,如若前车疏忽闯过红灯并因此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不计免赔风险的无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原因无法明确界定责任归属关系;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有缺失或者出现遗失状况;未能找到合适的第三者进行合理赔偿;仅仅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而未同时投保其他责任范围的险种;以及因被盗抢导致的车辆损失等行为,皆不适用于本条款中不计免赔的保障范畴。另外,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或技术水平不足引发频繁事故,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附加免赔率调整。以上所述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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