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全额定向交付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雇员无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却有权要求雇主进行补充交付或者补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首要的是,当雇主已经成功地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时,若劳动者对社保缴费基数持有疑虑,则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解决。这类问题不宜被视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的合理借口。次要的是,如果雇主未能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保费用,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关将会强制要求雇主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缴纳或者补充。
最后,如果雇主未能按照标准缴纳足够的社保费用,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雇主的某些财产实施扣押、查封和出售等操作,并将拍卖所得用以支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未缴纳保险申请劳动仲裁怎么赔偿
若被雇佣者发现该企业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薪酬体系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友好沟通与该企业达成共识,推动解决问题。
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亦有权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当地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于逾期仍未能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着对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1倍至3倍的罚款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下属直接责任人员亦将面临着500元至上万元不等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法律关系中,被雇佣者并没有权利选择以缺乏全额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为由进行了解雇并提出索赔。然而,他却可以向雇主主动请求其补足或弥补这方面的经济损失。至于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障手续的雇主,如果员工对于所支付的基本金额存在异议,他们应采取行政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若雇主未能按照规定足额支付相关费用,那么税务征收管理机构将会强制执行或者补充这部分欠款。如果雇主仍然无法支付并且也没有提供任何担保措施,那么税务征收管理机构有权申请扣押、查封以及出售雇主的财产以支付所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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