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不给具体时间,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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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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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为非常规现象。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受约束,开发商应按时交房。除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外,延期交房属违约,须担责。经书面催告后,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
延期交房不给具体时间,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一、延期交房不给具体时间,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我们通常认为,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是不符合常规的现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签订的协议对签约双方都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开发商理应依照之前约定好的交房日期按时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除非由于不可避免的破坏性因素或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延期交房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逾期交付问题经过书面催告后,开发商仍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那么购房者便无法请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延期交房不可抗力因素抗辩的方式有哪些

对于开发商延误交付房屋的纠纷解决策略,购房者务必要享有督促之责,即敦促开发商立即交付房屋以便弥补因逾期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若在发出催告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顺利交房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关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针对楼盘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的问题,这并非是正常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无论是协议中的哪一方都必须受到约束,而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则理应保证向业主们提供及时且如期的交房服务。除非是遇到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或者有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某些解决方案,否则任何因单方面原因导致的延迟交房行为,均被视为违反合约规定,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经过了正式的书面催告程序之后,但凡开发商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事宜的话,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并没有权力解除合同关系,然而他们仍然可以依据逾期天数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违约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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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执行延迟违约金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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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同志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看法。笔者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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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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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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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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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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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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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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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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