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既遂数额如何界定
须审视行为人实施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之构成要件的特点。进一步观察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已经导致了客观的危害后果:
1、贪污数额实际上已经超过或等于人民币5000元。
2、贪污数额尽管实际上还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但是却存在客观上贪污情节较为严重的事实。对于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贪污行为,即可据此判断其已构成贪污罪既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既遂金额是多少
按照现行刑法对贪污罪既遂量刑的最新规定,涉案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人民币者,应被视为符合法定的“数额较大”条件,从而构成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条l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条l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判定某项贪污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审查该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同时还要对其可能带来的实际危害进行全面评估。如果贪污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了人民币五千元这个标准,或者虽然贪污金额尚未达到此标准,但是其情节已经相当严重,那么就可以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贪污罪的既遂形态。这两个重要的条件,无疑是我们用来判断贪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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