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或者被指控犯罪之人得以继续享有辩护权,其中就包括了对先前所做陈述做出调整更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翻供”。这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于自己原先所作陈述是存在误解抑或是受到外力干扰的判断。
然而,翻供必须建立在确凿无疑的事实和有力证据之上,而非出于对取保候审的不满或者其他原因任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并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二、取保候审会不会留案底
在法律制度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记录。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取保候审的实行对于被采取者而言并无显著影响;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判定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那么他们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拥有权衡和改变其之前所做陈述的权力,也可以将之称为“反供”。然而,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清晰明确的事实基础之上,并且要有强有力的证据作为支撑,而非仅仅因为对取保候审的程序不满意或是出于其他任何私人的考虑而任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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