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执行人员几年自动消除
若失信被执行人员为因违反法定财物申报义务以及规避或者阻碍法律所设定之消费管制令等情况而遭受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境地,通常将在经历两年之后自动被移除。
然而,若存在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性语言干扰、阻挠执行工作的恶劣情节,或实施多项违法失信行为者,其期限将会延长一至三年。在此期间内,如能积极践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法院将有权提前解除对其的失信记录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失信执行人银行卡冻结期限是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储蓄和其它资金的冻结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动产查封和扣押,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而涉及到不动产以及其他资产权的查封和冻结,则其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当然,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另外,若有申请执行人为延长冻结周期提出申请的,那么由该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时限到期前须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手续,且每次续行的时长都不能超过前述时限的二分之一。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或者规避消费管制令的失信被执行人,将被依法列入“黑名单”中。然而对大多数情况而言,该“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之后便会自动解除。但是,如有严重扰乱执行秩序、阻碍执行工作进行等恶劣行为发生,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屡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其“黑名单”的有效期将会相应地延长,从两年延伸至三年不等。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能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有权提前解除他们的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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