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直接不去了,算自动离职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试用期间,倘若员工决定离职,理应提前三天进行书面申请,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累积旷工达三天则视为自动离岗。
然而,在此过程中,员工的薪酬将会被相应扣减,同时若对用人单位产生了任何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工资外,劳动者还需承担赔偿所招致费用等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试用期直接走人面临起诉么
没有向雇主提交辞呈而擅自离开职务,这种行为称之为自动离职,其简称便是自离。
然而,劳动者需明白,自动离职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若您系普通职员并处于试用期内选择自离,则雇主有权要求您对其因招募与培训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相关赔偿;若身为正式职工,在离职过程中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亦需由您负责弥补该部分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在该公司员工试用期间,倘若有离开之意愿,则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若未能遵守此规定者,则按旷工处置。旷工连续满三日后,将被视为自动离职。同时,为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员工的薪酬将进行相应扣减,并有义务赔偿因其离岗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赔偿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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