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贷款的房子怎么办
涉及离婚问题以及尚有未偿还购房贷款的房屋,其处置方式主要如下:
首先,如果此房屋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所购买,那么毫无疑问地,此房产便成为这对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这并不影响尚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夫妻两人之间共同的债务这一事实。因此,债务的偿还责任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当面临离婚时,双方理应进行共同的还款。然而,若夫妻二人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来偿还贷款,那么也是完全可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负债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但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来承担债务的偿还。而在偿还债务之后,承担还款义务的那一方则有权根据约定向前者追偿。
其次,如果此房屋的购买是基于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项,而后期的还款则来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收入,且房屋的产权最终登记在首付款提供者名下的话,那么在面临离婚时,二人无法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此时,法院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归属登记一方,同时将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二人婚姻期间共同还贷及此后的相应资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贡献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后贷款房子怎么处理
当夫妻在离婚之后,涉及到已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处置?具体有如下三种解决方案:
首先是提前履行还款义务,结清所拖欠银行的贷款,然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抵押登记,这一步骤完成后,便可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问题的过程中顺带对房屋的归属进行明确的判决;
其次,如果双方决定在离婚后仍旧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那么在贷款全部归还完毕并且抵押登记被清除后,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房屋的归属问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按揭房与普通的房屋存在差异,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于按揭房的分割流程相对较为繁琐,而且极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夫妻感情破裂,步入离婚的阶段并涉及到存在房屋贷款的财产分割时,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房屋是由夫妇二人联手贷款购置,那么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层面考虑,都应当将该房产视为二人共有的财产,同时也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共同偿还剩余的贷款。然而,如果房屋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然后在婚后与另一方共同偿还贷款,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法院很有可能会做出判决,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所有,而贷款则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但是,登记方必须对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所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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