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招标代理合同中的招标服务费由谁来支付必须明确,不能有歧义或选择,否则,有可能导致招标代理公司既从甲方收取,同时也从中标人收取的违法行为!该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叫做“价格条款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有关规定主要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号发布),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搐稜陛谷桩咐标栓钵兢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明确了招标代理费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以由中标人支付,但是必须有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