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公平已签字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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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已签署城拆补偿协议但觉不公,仍有合法途径可维权。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尤其当有法定事由如欺诈、胁迫等,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废止协议。如发现他人待遇优于自己,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主张权益。过程中要收集相关证据,保持冷静,积极沟通协商,若无果则坚决行使法律权力捍卫权益。请尽早行动以免错过法律救济期限。
拆迁补偿不公平已签字怎么办

一、拆迁补偿不公平已签字怎么办

若已签署城拆补偿协议,然而却发觉所获补偿极不公道,尚存部分合法途径予以法律援助。

首先,您有权利尝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试图保卫自身的应有权益。假如存在可推翻协议的法定事由,例如以强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成功签下协议,即可考虑向法院提出变更或废止此份协议。当您发现提交的补偿协议方案后,其他人得到的待遇与您相比更为优越时,法律准许的前提下,您有权主张您应有的权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城拆通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以便在未来的谈判或法律程序中有充分的依据。

同时,也不要忘记保持冷静,并尽可能地积极与城拆方面进行沟通协商,以期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您可以坚决守护自己的权益,走上法律途径,利用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以此来保护和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总而言之,即便您早已签署城拆补偿协议,若遭遇不公平对待,仍然有权寻求法律援助。然而,为了避免错过期限内的法律救济不受支持,我们主张您尽早采取法律行动。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不当得利怎么处理

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当得利应当依据相关法规予以退还,以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倘若得利者在取得不当利益时并未遵循任何法律依据,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得利者归还其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益。

然而,以下三种情况则不在此列:

1、为履行道义上的责任而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行为;以及3、明知自身并无给付义务却仍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倘若您已经签订了城市拆迁补偿的协议,但是对其公正性存在疑虑,仍然有合法的途径可以进行维权。您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别是如果存在诸如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时,更应该毫不犹豫地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废止该协议。如果您发现其他人所获得的待遇比您更为优越,那么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果经过努力后依然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那么就应当坚定地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来捍卫自己的利益。为了避免错过法律救济的有效期限,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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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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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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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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